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月3日公布《个人信息出境保护认证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促进个人信息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并规范个人信息出境保护认证工作。根据征求意见稿,我国境内的个人信息处理者需要符合特定条件才能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这些条件包括: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超过10万人以上但不超过100万人的个人信息(不包括敏感个人信息),或者提供超过1万人但不超过5万人的敏感个人信息等。
为了确保数据的安全和隐私保护,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专业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以防止相关数据泄露或非法使用。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认证机构必须按照统一标准、规则和标识开展认证活动,并由相关部门组织制定相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来监督个人信息出境活动。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202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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